中國文化大學中國音樂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
民國76年修改訂定
民國97年10月06日修改訂定
民國98年09月05日修改訂定
民國99年09月27日修改訂定
民國102年09月16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民國97年10月06日修改訂定
民國98年09月05日修改訂定
民國99年09月27日修改訂定
民國102年09月16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「中國文化大學中國音樂學系系學會」,以下簡稱本 會。
第二條 本會宗旨建立以學術研究為主的民主自治社團,攏絡中國音樂學系 師生、校友感情為主,舉行各類活動以維護系上一起的感覺,並藉 以推廣國樂知識及資訊。
第三條 會址:中國文化大學中國音樂學系系學會收納櫃,
<中國文化大學曉峯紀念館資訊中心9樓>。
第四條 本會會員無分年級,會員權義一律平等。
第五條 本學會敦聘中國音樂學系師長一人為指導老師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六條 凡就讀中國文化大學中國音樂學系之大學部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 員。
第七條 會員之產生:
一、凡本系已繳交會費之同學均為基本會員。
二、本系之師長及系友皆為榮譽會員。
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:
一、具有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等基本權利。
二、參與學會活動並擁有各項福利。
三、充分獲知學會訊息及瞭解學會運作。
第九條 會員之義務:
一、於大一時繳交四年會費。
二、參加會員大會已監督學會運作。
三、遵守學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。
第十條 會員資格之消除:
一、死亡。
二、經學校開除或退學者,即行去除會員資格。
三、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者,由幹部會議提 出交付會員大會審議,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即取消 其會員資格。
第三章 會員大會
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,於每學期期初及期末由會長召 開,並邀請輔導指導老師與系上教授共同參與。
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應於一週前公告,並通知各班會員討論及老師同意修改 後之提案須於大會公告後三天內提出。
第十三條 會員可複決會長之決議,但須得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,或由監 察理事會經由會議之複決會長之決議,會長之決議經會員大會出 席額達三分之二否決時,自決議後失其效力。
第十四條 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並說明召開會議之目的,得交由會長召 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:
一、公開組織章程並討論修改
二、議決本會重要提案
三、複決會長之提案
四、審查預算並監督學會運作。
五、選舉、罷免會長
六、共同議論系上優缺
第四章 組織
第一節 會長
第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,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負責會務之推行,並行使 本章程所賦予之職權。
第十七條 會長向會員大會負責,受全體會員監督。
第十八條 會長有下列之職權:
一、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。
二、規劃組織體系。
三、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。
四、擬具預算提交監理會審議。
五、視實際情形召開及主持幹部會議。
第十九條 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理之,但會長異議時,應於一個月內經由 決議而選之。
第二十條 會長選舉辦法:
一、由全體會員以平等、直接、無記名之投票方式選舉,較高票 數通過產生,任期一年,不得連任。
二、會長經會員選出後,非經罷免程序不得任意罷免或更換。
三、需為本會會員,選舉於每年五月舉行,依據中國文化大學學 生社團輔導辦法,按照領表;資格審核調查、公告、政見發 表等順序進行。
第二節 幹部
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下設副會長一人、執行秘書一人、文書、公關、美 宣、活動、攝影、財務(設出納一人、會計一人)、資訊等幹 部,由會長遴選之,各設組長一人。會長並得視實際情況做增 減。
第二十二條 幹部任期一年,會長有任用罷免權。
第二十三條 幹部有出席會員大會報告並備詢之責。
第三節 監督理事會
第二十四條 監理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關(立法),設監理代表若干人,監督 本會會務之運作及審查會長所提之預算。
第二十五條 監理代表之產生:
一、各班推選一至三人。
二、上一任會長。
三、此項監理不得由現任系會長及幹部任之。
第四節 監察人
第二十六條 監察人為最高監察組織。
第二十七條 行使彈劾糾舉權。
第二十八條 監察人之產生:
一、監理代表主席。
二、上一任會長。
第五章 幹部會議
第二十九條 幹部會議為學會最高行政組織。
第三十條 幹部會議每月召開一次,由會長主持,副會長、各組幹部至少 一人代表參加。
第三十一條 幹部會議之職責如下:
一、擬定學會各項計畫。
二、報告工作計畫執行進度。
三、提出檢討報告。
四、編列各項預算。
第六章 財務
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 基本會員繳納之會費。
二、榮譽會員之贊助。
三、學校補助。
四、各界人士、機構贊助。
第三十三條 入會費金額:
一、當選會長應於新學期開始前,將新學年度之預算及收取金 額提交監理代表審查通過後,使得公佈收費金額,開始收 費。
二、入會費金額由系學會視實際情況決議後收取之。
三、轉學生入會費標準由該學年收費金額百分之,大二:70% 大三:50%。
第三十四條 退費標準:
一、學期開始,凡死亡、休學、轉學,須拿證明,經由系會長 或副會長及財務同意後領取其:大一:70% 大二:50%大 三:30%大四:10%。
二、若經由本會及輔導指導老師開會討論決定將其退會者,對 本會財務無請求權並退會前應分擔之出資仍然需付清償之 責。
第七章 章程之修改及實行
第三十五條 會員大會決議規則辦法與章程牴觸無效。
第三十六條 章程所定會議之進行,除另有法規外,依照內政部會議規則時 行之。
第三十七條 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為之:會員大會提案,在經全體出席 人數表決而達到四分之一的決議得修改之。
第三十八條 章程所規定事項,經會員大會通過或修改公佈後及生效實施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會議議決,送中國文化大學課外組備查後實 施,修正時亦同。
組織章程修正紀錄 | |
File Size: | 47 kb |
File Type: | docx |